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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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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附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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