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出台目的
目的是为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缩短一半
从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8个工作日。
三、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职责
(一)受委托银行
1、负责贷款业务的受理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2、根据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终审,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准予贷款的,通知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根据委托协议,对委托银行进行考核。对不履行协议约定事项的,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3、公开业务办理流程。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贷款受理银行业务网点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
及时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并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需向批准预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2、要认真履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引、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四、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一)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行动方式:
1、不定期联合对预售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房开企业有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仍存在上述情况的,暂停预售资格,并将房开企业诚信记录档案扣减10分。
2、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开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3、及时对举报投诉问题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查处。
五、投诉举报渠道
(一)电话举报
投诉热线为:12329
(二)直接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